为加强学生缴费管理,规范学生缴费注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金年会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实行学年交费制。学院对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各部门、各单位不得随意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条 按规定交纳学费是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的义务,学生应于每年秋季开学四周内到财务处足额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财务处应及时将本学年学生缴费情况通报学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学籍注册分学期进行,于每学期初在规定时间办理(一般在开学两周内)。学生注册后获得在校学习的资格,维持学籍。
第四条 新学年第一学期,学生须持两费缴费收据,到所在系登记交费结果,对缴齐费用者予以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高职生应首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资助,缴清学费和住宿费。未能获得助学贷款等资助或获助后仍不能缴清费用的特困生,可以申请缓交学费。
第五条 缓办理交学费条件和程序:
一、条件:
1、孤儿,无任何经济来源者;
2、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子女且生活困难者;
3、单亲家庭且生活困难者;
4、父母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5、在校期间,家乡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家庭遭受重大变故者;
6、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低保户者;
7、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生活困难者;
8、二年级以上学生必须是建档特困生;
9、其他应认定的困难条件。
二、程序:
1、原则上学生应在缴清住宿费、教材费和一半学费的前提下方可提出缓交申请。
2、在开学四周内,由个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辅导员)和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确认其家庭困难,填写《缓交学费批准表》一式四份。逾期不再办理。
3、将《缓交学费批准表》报学工处,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4、学工处将手续齐全的审批表一份交系(部),用于催缴学费;一份交学工处学籍科用于办理缓交注册手续,一份留学工处备案;一份交学生本人,并持该审批表到财务处缴清其他费用,之后留财务处备查。
三、期限:
缓交学费期限为一个学期,下学期开学时必须交清。有特殊困难无力缴清学费且提供相关证明者,可再次申请缓交学费。
四、对于因各种原因不能办理缓交又不能一次缴齐学费的学生,经系部同意,并出具书面材料,学工处加盖公章后,由财务处暂收部分学费。
第六条 欠费学生获得国家助、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各类助、奖学金应首先用来冲抵学费。
第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指非家庭困难和特殊原因)不按时缴齐学费的恶意拖欠者,不得进行学籍注册,不能享受在册学生的应有权利:
一、不得参加期末考试,在缴齐学费之前,平时各类考试成绩不登入成绩表。
二、不得参加各项评优,不得享受国家助、奖学金,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三、新学年初,对累计欠费达本人一学年学费数额的,从新学年起勒令休学,筹集学费。学工处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落实休学后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有关交费政策,督促学生按时缴纳各项费用,自觉遵守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同时要按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认真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有关惩处规定。对玩忽职守、徇私情者要追查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九条 收缴费各环节工作程序:学校每学期编制在籍学生名册,作为学籍管理、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的依据,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系(部)于每学年开学前将学籍和住宿变动学生名单由学工处审核后,报送财务处;
(二)财务处于每学期集中交费结束后一周内将缴齐费用学生名单、欠费学生名单及欠费数额转至各系、学工处;
(三)学工处于每学期集中缴费结束后一周内将批准缓交学费学生名单转各系(部);
(四)各系(部)核对后,将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及批准缓交学费的学生名单编制成本系(部)在籍学生名册(区分住宿生与走读生),将欠费学生名单制成欠费学生名册,于集中交费结束后三周内报学工处、财务处备案,并根据学生缴费情况及时更新。依据在籍学生名册,各系(部)编制各班在籍学生名单,依此办理注册手续;发至所有任课教师,并于考试前一周予以更新确认;
(五)任课教师依据各班在籍学生名单组织课程考核,进行成绩记载。